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 余曉潔 田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條約》共17條,主要內容包括:條約用語的定義;適用範圍;移管的條件;移管的決定;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的文件;移交的實施;刑罰的執行;移管的費用;條約生效和終止的程序等。
關於移管條件,《條約》規定,被判刑人是接收國國民,且不是移交國國民;對其判處刑罰所針對的行為,按照接收國法律也構成犯罪,或如果在接收國發生也構成犯罪;請求移管時,對被判刑人作出的判決已生效,且還需服刑至少一年;兩國、被判刑人均同意移管。
《條約》同時規定,雙方負責聯絡的中央機關,中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泰方為泰王國囚犯移管委員會。
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在受國務院委託作説明時表示,中泰兩國均有一定數量公民在對方監獄服刑,締結移管條約,有利於加強雙方合作,使雙方公民有機會回本國服刑,從而更好地維護被判刑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對其進行矯正。
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3月、11月和2011年9月中方代表團與泰方代表團就締結《條約》舉行了三輪談判,並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11年12月22日,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與泰國外交部部長素拉蓬·都威乍猜軍分別代表本國在曼谷簽署了《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