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胡浩、楊榮榮)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6日審議通過精神衛生法。這部法律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明確規定。
精神衛生法在總則中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法律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法律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是精神衛生法的立法根本。”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精神衛生中心副主任謝斌認為,精神衛生法的出臺保障了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有利於推動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