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組織制定了《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指出,不得安排中職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不得通過仲介機構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
根據規定,目前存在的個別學校與仲介聯手榨取學生利益、將學生當成廉價勞動力“打短工”等亂象,有望得到解決。
第一責任人是校長
應選擇安全防護條件完備、專業對口的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
規定指出,學校要明確管理頂崗實習的工作機構,校長是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職業學校原則上應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管理規範,安全防護條件完備,提供崗位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學生要求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提供實習單位同意接收該學生頂崗實習的公函及實習協議(未成年學生還應提供監護人知情同意書),並經學校備案後方可進行實習。學校對自行選擇頂崗實習單位的學生應定期進行實習過程檢查。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按學校隸屬關係,由學校舉辦方進行管理。其中行業部門舉辦的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由行業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管理。高等職業學校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由學校舉辦方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管理。
實習環境安全健康
不得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勞動
近年來,個別學校與仲介聯手侵害學生權益的消息屢見報端,有的學校為了榨取學生用工報酬,甚至強制學生實習。規定要求,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歲以下學生頂崗實習;不得通過仲介機構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頂崗實習工作;學生頂崗實習應當執行國家在勞動時間方面的相關規定。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必要的頂崗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頂崗實習勞動環境。不得安排中職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健康隱患的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中職學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頂崗實習勞動;不得安排中職學生到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頂崗實習。
學校應當對學生頂崗實習的單位、崗位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應包括:學生實習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安全防護等方面。
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應簽訂三方頂崗實習協議,明確各自責任、權利和義務。學生應及時將協議內容告知家長。對於未滿18周歲的學生,還應提供監護人知情同意書。
不得收取實習費
應為學生投保,保險責任範圍覆蓋實習全過程
規定指出,實習單位培訓實習學生所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成本中列支。鼓勵有條件的實習單位向頂崗實習學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時間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實習報酬的形式、內容和標準應當通過簽訂頂崗實習協議進行約定。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實習報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實習費用。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針對自身專業設置、教學安排等實際情況,為學生投保與其實習崗位相對應的學生實習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範圍應當覆蓋學生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經費可從學校學費中列支,免除學費的中職學生可從免學費補助資金中列支,不得向學生另行收費。學校與企業達成協定由企業支付投保經費的,企業支付的實習責任保險費據實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記者 張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