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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審議通過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5日 12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11月25日電(記者 白林)《河北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條例》明確規定要建立政府主導、信息共享、執法聯動的工作機制,提升河北海上管理震懾力。

    目前渤海海域漁業資源日益匱乏,從事海上生産作業和航行的船舶數量急速增加,出海人員的數量和流動性逐年加大,隨之而來的漁業資源爭奪日益激烈,海上漁事糾紛和違法犯罪案件呈連年上升態勢,直接影響到河北省海域的安全穩定,給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

    由於海上執法具有取證難和流動性大等特殊性,如果涉海部門各自為政,難以取得良好的執法效果。為此,《條例》規定,省和沿海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治安防範、行政調節、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和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委員劉志毅表示,由於一些船舶特別是非船籍港的船舶,為逃避調查和處罰而擅自逃離違法行為發生地,直接導致案件調查取證難以進行,違法行為無法有效查處和糾正。

    為此,《條例》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出海船舶或者生産作業人員,當場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事後難以執行的,經公安邊防支隊或者海警支隊批准可以扣押涉案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過10日;案情複雜的,經省公安邊防機關批准可以延長20日。違法扣押船舶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條例》還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額度作出具體規定,並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警告、罰款、吊銷出海邊防證件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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