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確保正確有效實施修改後民訴法
解決好民事檢察監督幹什麼、怎麼幹
新華社杭州11月30日電(記者 陳菲)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座談會日前在浙江省杭州市召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會上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民訴法修改的立法精神,進一步明確民事檢察工作的職能定位,切實解決好民事檢察監督幹什麼、怎麼幹的問題,確保明年1月1日起全面正確有效實施修改後民訴法。
今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地位和作用,從立法上使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擴大到整個民事訴訟領域,豐富了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強化了檢察監督手段。
曹建明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範圍和對象。必須明確民事檢察監督在性質上是對公權力的監督,監督對像是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法院在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
曹建明指出,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和手段。更新監督理念、調整工作格局,轉變單一抗訴的工作模式,重視並加強同級監督,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正確運用各種監督手段,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監督工作格局。
曹建明指出,民事檢察監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促使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違法情形。應妥善處理檢察監督與審判監督以及其他監督的關係,支持和促進人民法院強化審判監督和自我糾錯功能,準確把握民事檢察監督的重點,更加正確有效地發揮民事檢察監督在維護民事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