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物價部門介紹,從2013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將規範和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遏制“只此一家,漫天要價”、價格不透明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浙江省物價局日前出臺的《關於調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明確,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與被救援車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當,高速公路救援服務費用應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與被救援車輛當事人合理分擔。
按照這一新規,實施高速公路救援,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開展救援前,經營單位應向被救援車輛當事人明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與其簽訂書面協議。高速救援服務費主要包括拖車、吊車(吊貨物)和搶修三大類,分別按一至五類車明確收費標準。其中,拖車服務一至五類車,每車每次收費分別為350元、450元、500元、550元和650元;吊車服務一至五類車,每車每次收費分別為1000元、1300元、1800元、2300元、2800元;搶修服務中,換輪胎、拆裝輪轂等均有明確標價,拆換零配件等其他搶修協商收費。特殊情況下,救援收費可以按規定比例上浮。高速救援過程中如果産生駁運、乘客轉運、貨物運輸和貨物保管的,均應由雙方協商收費。
此外,實施高速公路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則。故障或事故車輛的修理單位、修理地點由被救援車輛當事人自主選擇。拖入停車場的故障或事故車輛,其停車費也要按標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