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修改後的法律同時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相應規定。
勞動合同法: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的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作出法律規定。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修改後的法律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的具體含義作出解釋: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