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1日對外發佈了《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聯合製定的共13條的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還明確,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時,對於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司法解釋認為,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有關專家表示,過去司法機關高度重視受賄案件的查辦,司法解釋的出臺,説明司法機關對行賄案件也逐漸重視,這樣有利於從行賄這個源頭抓起遏制腐敗。“兩高”在歲末之時發佈司法解釋,也提醒人們在節日的禮尚往來中,加強廉潔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