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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4日 20時2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記者4日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近日發佈全面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進一步補充完善了公安行政強制、證據收集、涉案財物、執法公開等制度。修訂後的《規定》已于1日起實施。

    《規定》嚴格規範了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使用。如,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産,不得扣押。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原因、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

    《規定》明確了與刑事案件同樣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標準。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必要時公安機關應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規定》強化了執法安全管理和涉案財物管理。詢問違法嫌疑人應在公安機關裝有監控設備的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查證期間應保證違法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推行涉案財物集中、統一管理,辦案民警應在依法提取涉案財物後的24小時內移交涉案財物管理人員。

    《規定》大力推進了執法公開。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製作受案回執單交報案人,寫明查詢和聯絡方式,以便報案人查詢案件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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