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 (新華社記者)中南鐵路呂梁山隧道發生致十余人死傷的爆炸事故剛被認定為嚴重瞞報責任事故,山西省長治市天脊煤化工集團再次涉嫌遲報而招致社會激烈批評。如此瞞報、遲報事件接連發生,引人深思。
長治市這起苯胺泄漏事故發生五天后才上報至省政府。儘管當地在事故發生後採取了封堵、攔截措施,但仍有約8.7噸苯胺泄漏至濁漳河內,山西境內河道長約80公里受到影響,平順縣和潞城市28個村、2萬多人受到波及,下游的河北邯鄲市大面積停水,引起當地不少市民搶水儲水。
人們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發生後及時上報,更高層級的黨委政府就能及時調集資源,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處理,減輕事故損失。由於瞞報、遲報,錯過事故的最佳處置時機,導致事態擴大,影響到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同樣嚴重的是,一些事件還可能因為瞞報、遲報而使調查取證更加困難,使受害群眾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正義難以伸張,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國務院2007年就發佈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對事故現場責任人向本單位負責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時間限度,作出了嚴格規定。監察部等七部門2007年還聯合發出關於嚴肅查處瞞報生産安全事故行為的通知。瞞報、遲報仍不時發生,無疑是對國家法令的公然違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極大漠視。
在“人人都是編輯記者”的信息時代,任何一起事故發生後都不可能瞞得住、騙得過。試圖抱著僥倖心理,企圖一拖再拖之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無異於掩耳盜鈴。加大對瞞報、遲報事件的查處,才能給受害群眾和社會公眾一個交代,引起更多地方的警醒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