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記者朱立毅)國家質檢總局15日公佈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明確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同時,也規定了免除三包責任的條件。
根據這個規定,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産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依法可以不承擔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
同時,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産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車産品用於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或使用説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或發生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或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説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産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
這個規定還明確,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擔三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