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1日電(記者 陳菲)瀆職致使他人犯罪,如何追究瀆職者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的《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共同犯罪的處理。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縱或者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複雜的一類瀆職犯罪。
對此,解釋從三個層面明確了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純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的,因刑法已將放縱或者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瀆職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應以單一的瀆職罪處理。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的,因同時構成了其他犯罪的共犯,應在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之間擇一重處。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其他犯罪的,因同時實施了數個行為並觸犯了數個罪名,應以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實行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