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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局發佈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19日 18時5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胡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9日召開新聞通氣會,發佈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簡稱藥品GSP)。與現行規範相比,新修訂藥品GSP提高了對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要求,增強了流通環節藥品質量風險控制能力,是我國藥品流通監管政策的一次較大調整。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李國慶介紹,藥品GSP是企業藥品經營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準則。修訂後的藥品GSP共4章,包括總則、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附則,共計187條,將於2013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他説,此次修訂強化了藥品監管的兩個重點環節,即藥品購銷渠道和倉儲溫濕度控制,以及三個難點,即票據管理、冷鏈管理和藥品運輸。

    針對藥品經營行為不規範、購銷渠道不清、票據管理混亂等問題,新修訂藥品GSP明確要求藥品購銷過程必須開具發票,出庫運輸藥品必須有隨貨同行單(票)並在收貨環節查驗,物流活動要做到票、賬、貨相符,以達到規範藥品經營行為,維護藥品市場秩序的目的。針對委託第三方運輸,新修訂藥品GSP要求委託方應當考察承運方的運輸能力和相關質量保證條件,簽訂明確質量責任的委託協議,並要求通過記錄實現運輸過程的質量追蹤,強化了企業質量責任意識,提高了風險控制能力。針對冷鏈管理,新修訂藥品GSP提高了對冷藏、冷凍藥品的儲運設施設備的要求,特別規定了此類藥品在運輸、收貨等環節的交接程序和溫度監測、跟蹤、查驗等要求,強化了高風險品種的質量保障能力。

    李國慶介紹,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為新修訂藥品GSP實施設置了3年過渡期。到2016年規定期限後,對仍不能達到新修訂藥品GSP要求的企業,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停止其藥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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