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崔清新、常志鵬)針對消費者呼聲強烈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見面自己的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規範了消費領域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例如生活中常見的保險合同、車船票、飛機票等。格式條款在金融、電信、供水、供電等領域廣泛應用。
草案根據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草案同時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我國擬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行政部門監管職責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崔清新、常志鵬)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職責,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向社會及時公佈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抽查檢驗中發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生産、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理。
——相應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經營者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且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視情節加大處罰力度,將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法修改擬明確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為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記者 常志鵬、崔清新)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強化了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説明時介紹,從行為後果看,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食品藥品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應當強化其責任。
據此,草案增加規定:“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食品藥品等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