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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對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作出明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5日 18時1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趙超、錢春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旅遊法,對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作出了明確規定。

    旅遊法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遊法同時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

    旅遊法還規定,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佈。

    此外,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公示並相應減少收費。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趙超、錢春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旅遊法,對旅遊經營特別是旅行社的經營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

    針對屢禁不絕的“零負團費”旅遊,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編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同時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遊法還對導遊的行為作出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導致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將承擔賠償責任

    新華社北京4月25日電(記者趙超、錢春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的旅遊法對旅遊服務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確規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將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法同時規定,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旅遊法還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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