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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等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5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30日 15時24分   來源:新華社

圖表:5月1日起我國一批新法實施 新華社記者 高微 編制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劉奕湛)5月1日起,一批法律和部門規章正式實施。其中,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已經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根據這部法律,精神障礙的鑒定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法律規定,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法律規定,法律明確了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的責任。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法律還提出,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

    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未取得車檢合格標誌將採取強制報廢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規定稱,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未獲許可使用危險化學品可處最高20萬元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辦法明確,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整頓。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産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除外)。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在應急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報送有關部門備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並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辦法指出,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
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有關條款的決定(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20號)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12號)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第17號)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林業局令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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