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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制售"地溝油"案二審維持原判 主犯被判無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31日 20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5月31日電(記者裘立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31日在浙江省寧海縣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柳立國等被告人特大制售“地溝油”犯罪案件,並當庭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該起案件所涉及的“地溝油”製造于山東,銷售于河南、河北、陜西等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並指定寧波公安機關偵查,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理查明,山東省平陰縣籍被告人柳立國早年經營豬油加工廠,後成立了平陰縣中興脂肪酸甲酯廠、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轉向餐廚廢棄油(“地溝油”)回收再加工業務。2007年12月起至案發,柳立國利用餐廚廢棄油生産劣質油脂並銷售,銷售金額近1億元人民幣。其中,銷售給食用油經營戶並最終流入工廠、學校、工地食堂及餐飲店、居民家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26萬餘元,流入藥品加工和飼料企業的“地溝油”價值金額為9065萬餘元。在柳立國招募下,其親友魯軍、李樹軍、柳立海、于雙迎、劉凡金、王波等被告人明知柳立國實施上述行為,仍受雇于柳立國,幫助採購、生産和運輸等。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二罪,分別判處主犯柳立國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判處魯軍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李樹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柳立海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於雙迎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劉凡金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王波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柳立國等七被告人一審宣判後,以用餐廚廢棄油加工的油脂並非有毒、有害,也非偽劣産品,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餐廚廢棄油係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柳立國等人明知購買方係食用油經銷商,仍將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予以銷售,並最終流向食用油市場,且明知下家購買其用餐廚廢棄油提煉的劣質油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仍予銷售,並最終流向藥品加工和飼料等企業,其行為分別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信。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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