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日對外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具體規範保險合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這個司法解釋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這個總共21條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加強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精神。“保險法司法解釋與廣大保險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也會對保險行業産生直接影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説,當然加強保險消費者的保護也應當兼顧保險人的利益,尊重保險行業發展的客觀實際。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我國近年來保險糾紛案件呈連續增長態勢,僅2012年一年,各級法院就新收一審保險合同糾紛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數量的2.7倍。
這位負責人介紹,新保險法實施以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範圍、明確説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保險人核保期間的計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等等。這些問題如不儘快解決,將極大地影響法院裁判標準的統一,同時也影響保險業健康發展。
這位負責人説,司法解釋積極貫徹新保險法的精神,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保護,同時嚴格遵循法律解釋方法,確保司法解釋內容符合保險法立法本意。
“堅持誠信原則,防範道德風險”是制定司法解釋的原則之一。比如對實踐中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代為簽章的問題,司法解釋從維護誠信的角度規定,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章行為的追認,防止投保人事後隨意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