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霍小光)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草案一大亮點是從初審和再審稿的六七十條增加到了101條,所增條款多為可操作性強的內容。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指出,立法過程中增加法律的可執行性,有利於降低立法成本,樹立法律權威,更有助於防止和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傾向。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法之必行既靠嚴格執法,更需要法律具有可執行性。現在有些法律內容過於原則,實施過程中需要制定配套規章或司法解釋,不僅增加立法成本,也導致一些地方法院倚重司法解釋判案,反而淡化法律本身的權威。
更應高度重視的是,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法律配套規章過程中,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用規章詮釋法律,甚至摻入“私貨”以強化部門權力,最終將部門利益法制化。
立法階段同樣面臨這種尷尬。曾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大量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是由政府部門起草的,一些主管部門趁機爭權力、爭利益,要審批權、要檢查權,最後落實到處罰權。通過權力獲取的部門利益,看似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但發展下去將使人民對法律尊嚴和權威産生懷疑,危害巨大。
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近來,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透過不同渠道連續釋放出提高立法質量的強烈信號。其中最鮮明的一項要求就是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儘量減少部門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法律規範能具體就具體,能明確就明確的立法理念逐步成為立法者的共識,在實踐中得到貫徹。
人們還注意到,此次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交審議和今年4月旅遊法草案提交審議,都增設了“前評估”環節,即在法律交付表決之前,邀請參與立法工作以外的人士對法律條文的科學性、出臺時機、立法社會影響等評估。這對於制約和規範部門利益表達,增強法律權威性也有積極作用。
人們期待立法實踐中有更多這樣的創新舉措,使法律制度設計更加週密,不僅攔住塞向法律的部門“私貨”,而且在各方面體現公平正義,使每部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