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辦通過官方網站公佈《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産權調換。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徵收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