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記者 王希)商務部17日發佈2013年第42號公告,決定自18日起將原産于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6%,反補貼稅稅率調整為零。
應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18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所適用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新出口商復審是反傾銷行政復審的一種。新出口商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內並未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國外生産商或出口商。由於新出口商在原始反傾銷調查中無法與調查機關合作,因此其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産品只能按原始調查終裁確定的“其他稅率”來繳納反傾銷稅,這使新出口商無法向調查國出口或使其出口變得極為困難。所以根據世貿有關協議和國內規定,應給予新出口商機會,根據其實際出口情況,為其確定單獨的反傾銷稅率。
公告稱,商務部經調查認為,日産(北美)汽車有限公司具備新出口商資格;在傾銷調查期內,原産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3.6%;在補貼調查期內,原産于該公司的進口被調查産品獲得微量補貼。
商務部于2011年12月14日發佈該年度第84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