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1日通報,中石油大連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審核批准,認定為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的3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24名責任人分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據通報,6月2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石化分公司發生爆炸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97萬元。近3年來該公司連續發生多起同類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連林沅建築工程公司(以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大連項目部工程七隊名義)作業人員在三苯罐區一儲罐罐頂違規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
通報指出,管理原因包括:大連石化分公司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産責任制不落實,沒有認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訓,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混亂,安全員擅自塗改動火作業票證,現場動火監護不力。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大連項目部對工程承包商管理不力,非法轉包、以包代管,有章不循、違章作業;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企業安全基礎薄弱、安全管理鬆懈,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證過期失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其中石油股份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分公司沒有認真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訓,對下屬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不得力。大連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大連石化的日常安全監管不認真、不嚴格。
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紀規定,對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大連項目部經理賈立志和林沅公司總經理楊福順等3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兼安全總監、黨組成員沈殿成記過處分;中石油股份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總經理徐福貴記大過處分,副總經理沈鋼降級處分;大連石化分公司總經理冷勝軍和副總經理焦玉瑞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總經理郝春生和安全總監周子玉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大連石化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林吉宏記大過處分;中國石油第七建設公司安環部部長徐立泉記大過處分;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宋硯敏警告處分;大連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副處長于方記過處分。責成中國石油集團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事故調查報告由遼寧省全文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