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8月15日電(記者李偉、袁志國)一紙公函,從市水利局到區辦事處“同城漫遊”走了22天。湖北襄陽市紀委、監察局13日對相關責任人樊城區政府副區長李夫勇、市河道管理局建設科科長胡國葵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據襄陽市紀委、監察局通報,6月14日,襄陽市水利局起草並正式簽批《關於長征東路清河橋工程施工及小清河右岸堤防拆除恢復的函》,6月17日,市水利局安排河道管理局建設科科長胡國葵將該函交給市建管中心,但因胡國葵出差等原因,文件在胡國葵手中停留了3天后于20日才到市建管中心。
市建管中心26日審閱完後,于當天將函件送達樊城區副區長李夫勇辦公室,但李夫勇7月1日後才簽署處理意見,又隔3天后于7月4日才將批件送回區政府辦,7月6日該函才下發至清河口辦事處,該函在李夫勇手中停留了8天。
襄陽市紀委、監察局調查核實後認為,李夫勇、胡國葵同志身為黨員幹部,在處理公文過程中作風懈怠,造成了不良影響,決定給予二人警告處分。
同時,襄陽市紀委、監察局要求各地、各單位要吸取教訓,轉變職能、強化服務、促進發展,積極倡導和推行“馬上辦、幫你辦、我來辦”的工作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