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機構違法擬記入“黑名單”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張曉松、華春雨)26日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我國商標代理行業是改革開放後發展起來的新興行業。目前,我國僅一般商標代理機構就有約9000家,每年通過商標代理機構提交的商標註冊申請超過總申請量的90%。但是,整個商標代理行業的服務卻並不盡如人意,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同行之間惡性競爭,導致出具虛假法律文件、欺詐委託人錢財、惡意搶注等現象屢屢出現。
今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商標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有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在給予上述處罰的基礎上,增加工商部門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