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 王希)商務部29日發佈2013年第55號公告,決定自8月30日起,繼續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根據公告,本次期終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産品雙酚A,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調查範圍之內。
商務部在公告中説,經裁定,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從上述國家和地區進口的雙酚A對中國內地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産品對中國內地雙酚A産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2007年8月29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2012年8月29日,商務部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該案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雙酚A可用於製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等,也可用來製造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