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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補充協議十在港簽署 新增措施促進經貿合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29日 21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CEPA補充協議十在港簽署 推出73項服務貿易開放等措施

    新華社香港8月29日電(記者姜婷婷)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29日在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其中包含了多項內地與台灣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中優於CEPA的開放措施。新增的各項措施將有利於香港服務業進一步拓展內地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合作。

    補充協議十包括65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以及8項加強兩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致辭中説,補充協議十是自2003年CEPA簽署以來,涵蓋最多措施的補充協議,部分措施在開放力度上超過近年的補充協議,有些更是業界殷切期待多年的。

    根據補充協議十,在服務貿易領域,內地在法律、建築、計算機、房地産等28個原有領域將會進一步開放,並首次允許香港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的業務。

    金融合作方面,內地將研究兩地基金産品互認;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考慮並提供便利。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兩地將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和知識産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致辭時説,補充協議十有三個亮點:一是不斷增加CEPA的開放深度,部分領域實現較大突破;二是拓寬了服務提供方式;三是在廣東先行先試的內容繼續增加。

    高燕説,CEPA是內地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CEPA不斷擴大對香港的開放,將為香港服務業拓展新的發展空間,提供新機遇,也將為內地經濟帶來新的活力。中央政府承諾到“十二五”末通過CEPA基本實現內地和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補充協議十讓兩地朝這個目標再進一步。  

    新聞資料:《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新華社香港8月29日電(記者趙菁菁)為進一步加強內地與香港經貿合作和交流,《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29日下午在香港簽署。

    “補充協議十”共包括73項服務貿易開放、加強金融合作和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的措施,包括在28個服務貿易領域內地對香港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雙方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産品互認,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領域的合作,及進一步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領域的合作等內容。“補充協議十”正朝著“十二五”規劃期末基本實現內地和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再前進一步。

    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CEPA協議,內容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便利化三個方面,宗旨是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共同繁榮與發展。CEPA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和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做出的特殊安排,體現了中央政府和內地人民對香港的關心和支持。

    CEPA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CEPA,對香港有較大實際利益的273個稅目的香港原産地貨物,進入內地市場實行零關稅;內地部分服務行業對港資企業取消股權比例限制,降低註冊資本和資質條件等門檻,放寬地域和經營範圍限制;對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法律法規透明度、電子商務、商品檢驗檢疫和質量認證、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産業合作等7個領域,簡化手續,提供便利。

    2004年10月27日,CEPA補充協議簽署。根據補充協議,自2005年1月1日起,內地對《第二批內地對原産于香港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産品清單(現有生産産品)》中列明的原産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

    2005年10月18日,CEPA補充協議二簽署,內地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

    2006年6月27日,CEPA補充協議三簽署,內地進一步在服務貿易領域對香港擴大開放,並加強與香港在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2007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四簽署,內地對香港的開放進一步擴大。

    2008年7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五簽署,34項涉及服務業、貿易投資便利化及專業資格互認三個領域對香港進一步開放的措施,把內地與香港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提升到新階段。

    2009年5月9日,CEPA補充協議六簽署,內地推出29項市場開放措施,涉及20個服務領域,其中“研究與開發”“鐵路運輸”為新增領域。

    2010年5月27日,CEPA補充協議七簽署。“補充協議七”涵蓋19個領域,共有35項市場開放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14個服務領域的27項開放措施,其中8項屬“先行先試”措施。

    2011年12月13日,CEPA補充協議八簽署。“補充協議八”共有32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16個服務領域的23項開放措施;以及加強兩地在金融、旅遊和創新科技産業等領域的合作。雙方還同意完善貨物貿易原産地標準和放寬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

    2012年6月29日,CEPA補充協議九簽署。“補充協議九”共有43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當中包括22個服務領域的37項開放措施;以及加強兩地在金融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的合作,並進一步推動兩地專業人員資格互認。

    CEPA的實施,減少了內地與香港在經貿交流中的體制性障礙,加速了相互間資本、貨物、人員等要素的更便利流動,提高了內地與香港經濟交流合作的水平,對香港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推動了內地的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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