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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賠程序規定》等法規和部門規章9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8月31日 12時2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 劉奕湛)9月1日起,一批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開始實施。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針對海外華人的特點,專門設立了Q字簽證,方便海外華人回國探親;《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作出統一規範;火車票實現全國通退通簽。

圖表:一批法規和部門規章9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華社記者 周咏緡 編制

    設立Q字簽證 方便海外華人回國探親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將普通簽證分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類,分別對應定居、工作、學習、訪問、旅遊、過境、乘務、記者等事由。其中,F字簽證和L字簽證涵蓋多種入境事由,不利於外國人入境後的服務和管理。為了使簽證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後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證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證、L字簽證作了拆分,並新增加了R字簽證,普通簽證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對於外國人停留居留的管理,條例明確了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解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的總體思路,條例規定,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加強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並實現有關信息共享。為了進一步提高簽證的簽發質量,條例規定,駐外簽證機關在簽發簽證時,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還增加了規範外國留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和實習的規定。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對非法就業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外國留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經所在學校同意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在居留證件上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信息。

    進一步明確了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的報告義務,規定: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學生因為畢業等原因離開原招收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此外,條例還規範了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調查和遣返措施,條例對公安機關實施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等措施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續作了進一步規範。

    規範自賠案件辦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該解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自賠程序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辦理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作出統一規範。

    《自賠程序規定》共二十條,涵蓋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全過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明確“自賠案件”為“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將該解釋適用對象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區別開來,並確定了辦理自賠案件的專門機構。二是完善了自賠案件的承辦與決定方式。三是系統地規定了回避制度。四是完善了自賠協商制度。五是豐富了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具體方式。進一步貫徹國家賠償法關於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意見的要求。六是列舉了中止、終結辦理自賠案件的具體情形,取消以往類似規定中包含的“兜底”條款。

    此外,該解釋還對撤回賠償申請的法律後果、國家賠償決定書的基本內容、作出並送達賠償決定的要求、製作筆錄和工作時限的要求,以及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賠償金的具體辦法,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

    自2013年9月1日起,鐵路部門將調整火車票退票和改簽辦法,實現火車票全國通退通簽,同時實行火車票梯次退票方案。

    全國通退通簽,即旅客退票和改簽由原來的票面指定的開車時間前僅能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乘車站辦理,改為在票面指定的開車時間前,可到任意一個車站辦理。梯次退票方案,就是指票面乘車站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退票時收取票價5%的退票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10%的退票費;開車前不足24小時的,退票時收取票價20%退票費。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7號)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
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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