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記者 高立、韓潔)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報經國務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將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財政補貼支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具體政策。
《通知》規定,納入中央財政補貼範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標準依據新能源汽車與同類傳統汽車的基礎差價確定,並考慮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年退坡。中央財政還將對示範城市充電設施按照其建設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獎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充電等配套設施建設和運營。
《通知》指出,繼續依託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重點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節能減排任務較重的區域中選擇積極性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實施。符合相關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需編制新能源推廣應用實施方案,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後,擇優確定示範城市或城市群名單。
《通知》明確,此次推廣應用將改變此前通過試點城市轉撥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在銷售時按扣減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結算,鼓勵企業擴大推廣優勢産品數量,實現規模效應,做大做強,促進打破地方保護主義。
《通知》還要求,示範城市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於30%,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