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記者王思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2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佈了《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3年10月22日。
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徵求意見稿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地域管轄作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徵求意見稿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檢驗機構檢驗發現,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投訴、申訴和舉報的以及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查處的、有關部門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涉案舉報線索及交辦、報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其中,發現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內及屬於本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徵求意見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