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9月24日電(記者王飛航)記者從山西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聯合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山西運城“9·20”假記者案,日前在山西省絳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楊俊林以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2012年9月20日,山西省絳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接群眾舉報,絳縣賓館102房間有一名自稱是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的人在進行涉嫌詐騙活動。經調查核實,該“社長”楊俊林係河南省鄭州人,“中國焦點”雜誌係未經批准擅自印製的非法出版物,新聞出版總署從未向中國焦點雜誌社核發過新聞記者證,也未向楊俊林核發過記者證,屬於假冒記者身份。
經過辦案民警兩個多月的調查取證,查明楊俊林涉嫌多起冒充新聞記者詐騙案件:2012年9月,被告人楊俊林自稱是記者,以調查山西運城市絳縣紫金山路開發中暴力拆遷賠償款分配不均一事為由,接受當事人現金3萬元;2012年,楊俊林自稱中國黃河影視中心主任、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以能幫河南平頂山市于某某女兒高考錄取至中國傳媒大學的名義,騙取3.6萬元;2010年,楊俊林自稱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以能解決徵地賠償問題,騙取杭州居民夏某某30萬元;2008年,楊俊林自稱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以能幫助解決土地糾紛一事,騙取河南鄭州市丁某某現金5萬元;2007年,楊俊林自稱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以能幫山西絳縣堯寓村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産為名,騙取該村李某某現金2.6萬元;2005年,楊俊林自稱中國黃河影視中心主任、中國焦點雜誌社社長,以能幫忙解決煤礦經濟糾紛一事,騙取河南禹州市居民陳某某現金6萬元。共涉及資金50.2萬元。
今年6月19日,山西省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楊俊林六起詐騙案進行庭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50.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8月2日,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俊林因詐騙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楊俊林因不服一審判決,于日前提起上訴,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