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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就《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6日 21時45分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負責人就《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記者王思北)日前,國務院發佈《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編辦負責人26日就通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新設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問:通知在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標準是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前提。通知強調,今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一般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知對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的規定作了細化,提出了16項設定標準,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保障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嚴格控制新設有關産品、生産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産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産該産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等。

    二是在放寬市場準入,降低企業和個人的投資創業門檻,嚴格控制新設有關資質資格的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事項,除提供公共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對確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只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等。

    三是在明確通過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夠解決,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方面,提出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範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等。

    四是在明確通過設定一個行政許可能夠解決,不得設定多個行政許可方面,提出對同一事項,在一個管理環節設定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在多個管理環節分別設定行政許可;通過修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新的行政許可等。

    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廣泛聽取有關組織的意見

    問:通知在規範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是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增強審查論證的科學性,通知要求,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具體要求有四個方面:

    一是起草單位對擬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企業和公民的意見,同時徵求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意見。

    二是起草單位向國務院報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及其説明時,應當附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論證材料、各方面對擬設定行政許可的意見和意見採納情況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相關立法資料,論證材料應當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三方面論證內容。

    三是國務院法制辦應當對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嚴格審查論證。對經研究論證認為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設定理由不充分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四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及時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國務院可以根據形勢變化決定停止實施該項行政許可,確有必要長期實施的,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將被嚴格追責

    問:通知在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強化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對防止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各種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等現象,具有重要作用。在這方面,通知提出了六項要求:

    一是國務院部門要制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並向社會公佈,行政許可項目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目錄。

    二是國務院部門要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三是起草法律、行政法規修訂草案,起草單位要對該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進行重點評估,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應當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

    四是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建立制度、暢通渠道,聽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五是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對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對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嚴格處理、堅決糾正。

    六是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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