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陳菲、楊維漢、王思北)全國各地近年陸續發生了一些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對外公佈了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法律邊界,對“謊稱炸彈”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予以懲治。
“謊稱炸彈”處罰不一責任過輕
去年4月,上海浦東機場接到電話,一男子稱在航班上裝了定時炸彈,索要100萬元人民幣。經過5小時的排查,在確認飛機上沒有炸彈後,飛機才起飛。該男子最終被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最高法院公佈的統計顯示,僅在今年5月15日至18日4天時間內,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
“這些犯罪活動,有的為勒索錢財,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者為‘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泄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引起了不同程度的社會恐慌,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産、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
我國刑法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指出,刑法中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司法機關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在適用法律上理解也不一致,導致執法標準不統一,難以發揮刑罰應有的懲戒作用。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等因素,實踐中往往從輕處罰,震懾力不足。
鋻於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高法院出臺了這一解釋。“司法解釋的出臺有利於準確有力地打擊此類違法犯罪,維持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説。
“詐彈”致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可追刑責
司法解釋界定了“虛假恐怖信息”的範圍,規定了何種情形可追究刑事責任,哪些情形可從重處罰等。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司法解釋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一個案件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關鍵要看是否符合六種情形的規定。”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強調。
阮齊林解釋説,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只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程度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行為,但沒有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程度,就不能夠以犯罪論處,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孫軍工也指出:“如果行為人在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傳播,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孫軍工介紹,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等從重處罰的五種情形,以及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等加重處罰的五種情形。
國慶假期將至莫把“詐彈”當兒戲
國慶假期即將到來,機場、車站、商場等場所人員增多。專家指出,此時出臺司法解釋不僅能夠警示潛在的違法分子,也再次提醒公眾增強法律意識,莫把“詐彈”當兒戲。
“有的人出於各種目的謊稱炸彈,比如説無聊、好玩、報復心理等。他也許不清楚會造成何種社會危害,也不知道是否觸犯法律,因此需要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武漢大學刑法學教授莫洪憲説,“公眾也可以通過案例的學習,認識到這種行為的嚴重性,在生活中守法、信法,在法律範圍內約束自己的行為。”
莫洪憲建議,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普法教育,加大司法解釋宣傳力度。同時,政府部門還應及時公開相關應對信息,這樣有利於遏制虛假恐怖信息造成的公眾恐慌心理。
阮齊林提醒公眾,要做到不造謠、不傳謠,在享有言論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提高責任心,不通過短信、微信這些點對點的方式給朋友發佈一些虛假恐怖信息,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也不要將這類信息轉發到公共網絡上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專家同時提醒,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莫有“狼來了”的心理,要“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認真對待恐怖信息。“因為安全責任最重,節假日期間更是要做到一絲不茍、萬無一失。”阮齊林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