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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三名消防官兵犧牲的蕭山“1·1”縱火案開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15日 20時2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0月15日電(記者 韋慧、裘立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浙江省杭州市蕭山“1·1”縱火案15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今年1月1日,杭州蕭山一廠房發生特大火災,三名消防官兵尹進良、陳偉、尹智慧在救火過程中英勇犧牲,事故造成財産損失6000多萬元,引發社會普遍關注。1月16日,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對該案犯罪嫌疑人李麗娟依法批准逮捕。9月3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對李麗娟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1964年出生的李麗娟是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員工,初中文化。2012年12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調整、工作瑣事糾紛等原因與同事産生矛盾,遂産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憤的念頭。

2013年1月1日淩晨,李麗娟身穿男式棉衣,攜帶事先購買的打火機,騎舊電瓶車,從其居住的杭州市蕭山區瓜瀝鎮運西村出發,沿三益線前往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為了躲避該公司正門監控,她行至公司西南側,翻墻入內,從廠區西側進入二工廠西側樓梯,走樓梯進入二工廠三樓包裝倉庫內,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包裝倉庫內的一堆紙箱,確認點燃後逃離放火現場。

據悉,當時工廠內有193名員工在工作,起火後及時疏散。包裝倉庫和工廠內存放大量紙箱、塑料、酒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該公司的廠房、機器設備、庫存原材料、生産産品等全部毀損。在大火撲滅過程中,消防戰士尹進良、尹智慧、陳偉犧牲,王亞飛、黃海軍、王磊不同程度受傷。

檢方認為,李麗娟為泄憤而放火,致使多人傷亡和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最高可判死刑。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李麗娟在本案中的作案動機、犯罪結果、因果關係、悔罪表現等方面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論。公訴人指出,該案主客觀證據均證實被告人李麗娟放火的犯罪事實,並且主觀上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仍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構成。

李麗娟在自我辯護時情緒失控,當庭暈厥。法官不得不宣佈暫時休庭。約15分鐘後,李麗娟情緒穩定後才重新開庭。

據了解,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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