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出通知,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起訴人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以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失為由,採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通知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光大證券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指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