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涂銘、林苗苗)備受關注的“首都機場7·20爆炸案”29日9時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係過失引發爆炸,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冀中星,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北京市三中院對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經審核確認,上訴人冀中星為引發關注以解決自己的上訪訴求,在山東省家中自製爆炸裝置並乘長途車攜帶至首都機場航站樓國際到達B出口,明知按動按鈕開關會導致爆炸,為了使民警無法靠近,手持爆炸裝置威脅民警並按壓爆炸裝置按鈕開關,放任爆炸結果的發生,引發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致其本人重傷,並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應依法懲處。
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就冀中星出於對相關部門處理其受傷致殘一事不滿而實施爆炸的案件起因已給予認定,一審法院在查明原公訴機關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實後作出判決,符合法定程序,並無不當。原判綜合考慮冀中星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案發現場避免了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等從輕情節,以及攜帶爆炸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到京、在首都國際機場國際到達出口引爆等從重情節,對冀中星量刑適當。
三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冀中星的親屬、媒體記者等旁聽了本案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