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日電(記者高敬、江國成)3日公佈的《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首次確定全國262個資源型城市2020年發展目標,包括:資源枯竭城市的歷史遺留問題要基本解決,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轉型任務基本完成。
規劃還要求資源型城市中的資源富集地區2020年資源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格局基本形成。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建立健全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杜鷹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説,全國69個資源枯竭城市的人口只佔4%,但是這些城市的棚戶區佔全國的四分之一,失業礦工、低保人口均佔全國採礦從業人員和低保總數的十分之一,需要治理的沉陷區佔全國的三分之一。
為幫助資源型城市擺脫“因礦而生、因資源枯竭而衰”的魔咒,這份規劃將資源型城市分為礦業城市和森工城市以及成長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類,明確了“分類引導,特色發展;有序開發,協調發展;優化結構,協同發展;民生為本,和諧發展”的發展原則。
規劃還就資源保障、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具體目標。
根據規劃,到2020年,有關城市的資源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資源産出率提高25個百分點,形成一批重要礦産資源接續基地,重要礦産資源保障能力明顯提升,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和蓄積量穩步增長。同時,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恢復治理率大幅提高,因礦山開採新損毀的土地得以全面復墾利用,新建和生産礦區不欠新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規劃還明確了資源型城市民生發展目標:就業規模持續擴大,住房條件明顯改善,城鄉居民收入增幅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實保障。
為破解制約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規劃提出完善開發秩序約束機制、産品價格形成機制、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利益分配共享機制、接續替代産業扶持機制五項長效機制,分類引導各類城市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