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 韓潔、高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3日對外發佈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其中包括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
兩部門發佈的《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
此外,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産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記者注意到,隨著兩部門通知的發佈,2010年發佈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同時廢止。兩個通知對比,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調整不大,但新通知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的棚戶區範圍,即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
此外,通知也重新定義了所謂改造安置住房,即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兩部門明確,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