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稅制改革 服務發展大局
王 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決定》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對深化稅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為更好發揮稅收在服務發展大局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充分認識深化稅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我國現行稅制基本框架是1994年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而構建的。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對稅制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和完善,對實現政府財力增強和經濟快速發展的雙贏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關鍵時期。積極深化稅制改革,將為持續發展經濟、不斷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正提供強大動力,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奠定科學完備的物質和制度基礎。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其中稅制是否科學完善、是否能夠有效實施,直接表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深化稅制改革,不僅關乎經濟體制改革乃至政治、社會、文化、生態文明等改革,而且有利於增強國家財政實力,規範政府與市場主體分配關係,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
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必然要求。我國現行稅制仍不完全適應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的要求。主要是:一些行業還沒有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範圍,不能更好地促進産業結構升級和現代服務業發展;一些消費品還沒有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調節消費和促進資源節約等方面作用發揮得不夠充分;資源稅改革有待深化,環境稅制缺失,不能完全滿足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近年來的稅制改革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要加大力度,進一步形成有利於經濟轉型升級的稅收制度安排。
促進社會公平的必然要求。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與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相比,現行稅制還存在一些不適應的地方。主要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稅收調節機制尚不完善;直接稅比重偏低,影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待增強;財産稅制不健全,對財富分配的調節力度不足。迫切需要積極深化稅制改革,緩解和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矛盾。
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我國已融入於世界經濟發展的大潮。現行稅制不完全適應促進擴大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要求。主要是:稅制建設的國際化視野有待進一步拓寬,稅制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的廣度和深度需要拓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和保護跨境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任務十分繁重;支持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措施尚不完善,難以適應不斷擴大開放的新形勢。要繼續完善稅收制度,增創我國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
二、準確把握深化稅制改革的戰略部署
《決定》對今後一個時期深化稅制改革作出部署,我們要全面深刻理解,精準把握要義。
保持“兩個穩定”。《決定》中有兩句話很重要,一是穩定稅負,二是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這是稅制改革的基調。穩定稅負,就是要在總體上保持現有稅負水平,並根據完善國家治理、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要求,對稅負進行有減有增的結構性調整。這既有利於保證必要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有效履行職能、增加人民福祉的需要,又在總體上不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穩定市場預期,不斷激發創新和創造活力。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既可以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關係,又不會影響地方財力,有利於形成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落實稅收法定。這是稅制改革的原則,也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內容之一。《決定》關於稅收法定的要求,將掀開稅收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的新篇章。具體説來:一是完善立法。稅制改革要于法有據,使深化稅制改革具備健全的法律保障。需要立法的要積極推動立法,需要制定條例的要制定條例,需要修法或修改條例的要抓緊推動修改。一些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法律程序進行。要不斷提升立法層次,推動將一些稅收法規規章上升為法律,提高法律效力等級。二是規範優惠。《決定》提出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法治化是成熟市場經濟的重要標誌,將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過多過濫問題,有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良好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統一,真正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根據《決定》要求,加強對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的規範管理,清理規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正稅清費。《決定》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在房地産稅、資源稅改革中也涉及費改稅問題。推進正稅清費,將帶有稅收性質的收費改為稅,不僅使其更規範,而且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正稅要以清費為基礎,費不清則稅難立。在資源稅、房地産稅、環境保護稅等稅種改革過程中,都要大力推進費改稅,取消不合理收費,規範政府收入行為。
優化稅制結構。這是稅制改革的要點。具體要求:一是要加大間接稅改革力度,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稅收具有的調控經濟職能,決定了在促進産業結構調整、經濟轉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要按照《決定》要求,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特別是明年要繼續擴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在鐵路運輸和郵電通信等行業實施,進一步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産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更好地發揮其引導社會消費、促進節能減排的積極作用。二是要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促進社會公平。根據我國現行稅制中間接稅比重過高的狀況,要按照《決定》要求,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完善財産稅制,伴隨經濟發展相應提高直接稅比重,並完善稅收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力度。三是要完善地方稅體系,增強地方財力。完善地方稅體系對於形成地方穩定的收入來源,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機制,發揮稅收調控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要按照《決定》要求,加快房地産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調節財富分配,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拓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促進建設美麗中國。
支持全面改革。這是稅制改革的責任。各領域改革緊密聯絡、相互交融,任何一個領域的改革都會牽動其他領域,同時也需要其他領域改革密切配合。稅收制度是支持各領域改革的重要工具。《決定》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制定實施免稅、延期徵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等,體現了稅制改革支持各方面改革的精神。在《決定》全面實施過程中,還會不斷提出這方面的新要求。要按照《決定》精神,加強稅制改革與其他改革的銜接和配合,在不斷深化稅制改革的同時積極支持各項重點改革。
三、全力推進深化稅制改革部署的落地生效
稅制改革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方方面面通力協作,也需要稅務部門全力投入其中。要積極完善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改革方案制定科學完善,改革任務落實取得成效。
統一思想認識。稅制改革已到“深水區”,牽涉面廣,不可避免涉及利益的調整,難度很大。要深入學習領會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做到與中央同心同德,按中央要求矢志篤行。要秉持公心、正確面對,勇於突破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束縛。要堅定信心,全力打贏深化稅制改革的攻堅戰。
精心設計方案。稅務部門要加強與財政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精心設計稅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分項、分步實施方案,並廣泛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實證分析和評估論證,注意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注重統籌協調,切實增強科學性、現代性、操作性和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既要堅持頂層設計,從整體上謀篇佈局,又要尊重群眾首創,鼓勵大膽探索創新,最大程度聚合改革的正能量。要積極借鑒國際有益經驗,推動我國稅制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強我國在國際稅收領域的競爭力、話語權、影響力。
完善徵管體制。稅制改革的順利實施要靠有效的徵管作保障。《決定》指出,完善國稅、地稅徵管體制。這是保障稅制改革順利實施、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客觀要求,主要任務是完善國稅、地稅徵管職責劃分辦法,切實提高稅收徵管效能,同時必須積極深化稅收徵管改革,打造稅收徵管模式升級版。《決定》提出,建立全社會房産、信用等基礎數據統一平臺,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産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這為從根本上解決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徵管質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利契機和可靠保障。要按照《決定》要求,以科技創新為驅動,以優化納稅服務為基礎,以推進稅收管理平臺建設和國稅、地稅間及其與外部門的信息共享為抓手,促進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人力資源配置的變革與創新,使稅收徵管工作轉型升級,實現現代化。要推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的生效、執行,加強國際間稅收情報交換和信息共享,提升跨境稅源管理水平,優化對“走出去”企業的服務與管理,強化國際稅收交流與合作,提升稅收徵管國際化水平,保障國家稅收權益。
認真抓好實施。要逐項明確落實稅制改革的責任,有計劃、分步驟、穩中求進推改革。要發揚“釘釘子”精神,扎紮實實、不停頓地把稅制改革推向前進,同時及時化解實施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使改革幹一件成一件,一件接著一件幹,環環相扣、層層遞進,不斷釋放改革紅利,增強發展動力。要加強監督檢查,抓好跟蹤督辦,確保各項改革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做好稅制改革的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重大認識和熱點問題,為順利推進改革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