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
如何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 《決定》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挂鉤機制。這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提出了明確方向和要求。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國新型城鎮化的重大任務,是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選擇,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發展經驗表明,城鎮化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表現形式,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是不經過城鎮化就實現了現代化的。目前,發達國家的城鎮化率都超過70%,美國、日本、德國的城鎮化率分別達到82%、91%、74%,超過我國幾十個百分點。所謂城鎮化,就是伴隨著工業化進程,農業人口不斷向非農産業轉移、向城鎮轉移,從而使城鎮數量不斷增加、城鎮規模不斷擴大、城鎮人口比重不斷提高的歷史過程。因此,沒有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也就沒有城鎮化的實現。推進城鎮化的重要任務,就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推進農業人口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很快,但總體上看,我國城鎮化質量不高,突出表現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滯後。2012年,我國按城鎮常住人口計算的城鎮化率達到52.6%,而按城鎮戶籍人口計算的城鎮化率只有35.3%,二者相差17個多百分點。2000-2012年,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差距由10.5個百分點擴大到17.3個百分點。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表明,目前我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程度綜合指數僅有40%左右。大量農業轉移人口雖然被統計為城鎮人口,但並沒有真正獲得城鎮居民身份,無法在就業、子女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務領域享受同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也無法長期在城市穩定就業和居住生活,實際上處於半城鎮化狀態,不僅影響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社會階層和諧與城鎮化質量。農村存在的大量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及由此産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也是這種半城鎮化的直接結果。所以,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是我國城鎮化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迫切需要。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必須建立完善相應體制機制。一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要按照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加快形成以合法穩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為戶口遷移基本條件、以經常居住地為戶口登記基本形式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逐步讓已長期在城鎮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在戶籍身份上成為完全的城鎮居民。二要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要規範接入城鎮社保體系,以保障他們在農村繳納的時間能夠延續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要對農業轉移人口全覆蓋。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同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在子女就學、公共衛生等方面享有同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三要建立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對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資金投入,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戶籍人口作為財政分成和轉移支付的依據,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挂鉤機制,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鎮的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予以較多支持,增強城鎮公共産品供給能力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