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呂諾)我國將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加強監管。對違規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記者8日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獲悉,國家衛生計生委與環境保護部近期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針對近年來部分地區存在醫療廢物處置不規範、甚至非法買賣等突出問題,通知提出,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關停。
通知要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信息通報,加強同公安部門之間的協作。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醫療廢物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嚴厲打擊。
通知提出,實行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和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嚴禁在未被污染的輸液瓶(袋)中混入醫療廢物;提高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能力,督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建設;各地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較完善的醫療廢物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