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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問社會辦醫—訪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醫改辦主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10日 10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呂諾)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發展社會辦醫的若干意見》。

    意見將如何把社會辦醫引入快車道?新華社記者9日專訪了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主任孫志剛。

    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均可設立港澳台獨資醫院

    問:境外資本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以及社會辦醫服務領域要求,是否會降低門檻?

    答:意見提出,建立公開、透明、平等、規範的社會辦醫準入制度,將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其他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設立獨資醫療機構。合理設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境外資本股權比例要求,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履行獨資醫院審批職責。

    意見提出,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鼓勵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的服務領域,舉辦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機構或向醫院集團化發展。鼓勵社會資本舉辦中醫專科醫院,鼓勵藥品經營企業舉辦中醫坐堂醫診所,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

    非公立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配備不低於20%

    問:在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療設備方面,會否放寬要求?

    答:意見要求,各地要科學制訂本地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備不低於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配置申請,重點考核人員資質、技術能力等相關指標,對床位規模、門急診人次等業務量評價指標方面的要求。對新建非公立醫療機構可按照建設方案擬定的科室、人員等條件予以配置評審。

    同時,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聯合建立區域性大型醫用設備檢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機制,推進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檢驗對所有醫療機構開放。

    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規劃

    問:如何提升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答:意見要求,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臨床專科能力建設的指導,統一納入臨床重點專科建設規劃;將非公立醫療機構所需專業人才納入當地人才引進總體規劃,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引進各類人才的同等優惠政策;允許醫師多點執業;支持將具備較高水平的非營利性醫院優先納入醫學高校教學醫院範圍。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人員參與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並擴大其所佔比例;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實現與醫保、公立醫療機構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非公立醫療機構違法違規將列入“黑名單”

    問:如何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強監管?

    答:意見要求,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統一的醫療質控與評價範圍。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建立“黑名單”制度。同時,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的監管作用;切實維護醫療秩序,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納入醫療糾紛預防、處置管理體系。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多種形式的執業保險;推動行業自律和醫德醫風建設。

    允許醫務人員在不同舉辦主體醫療機構間有序流動

    問: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允許醫師多點執業。意見對此將如何貫徹落實?

    答:意見要求,制定規範的醫師多點執業指導意見,重點明確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註冊、執業、責任分擔等有關內容。允許醫務人員在不同舉辦主體醫療機構之間有序流動,在工齡計算、參加事業單位保險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間的銜接機制。為名老中醫多點執業創造有利條件。

    對具備資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加快審批簡化流程

    問:在發展社會辦醫中,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將如何履行職責?

    答:意見要求,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履行對社會辦醫的規劃、準入、扶持、指導、監管等職能。一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完善有關配套政策;二是加快落實非公立與公立醫療機構在設置審批、運行發展等方面同等對待的政策,對具備相應資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予以批准,加快辦理審批手續,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三是加強監管,創新監管手段,加大執法力度,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嚴控公立醫院規模留出社會辦醫空間

    問:如何切實將社會辦醫納入衛生資源規劃範圍?

    答:意見要求,國家完善衛生資源規劃指導性文件,在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中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留出足夠空間,優先滿足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需求。嚴格控制公立醫院發展規模,留出社會辦醫的發展空間。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在滿足群眾基本醫療需求的情況下,支持並優先選擇社會信譽好、具有較強管理服務能力的社會資本,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部分公立醫院(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的改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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