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6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84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的決定》。
上述決定共分19條,其中13條涉及對相關條文的修改,6條為新增條文。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擴散,防範核恐怖主義行為,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防止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用於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義行為。“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可以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新的條例還規定,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的許可,應當基於接受方以下保證: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或者任何複製品用於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終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或者任何複製品用於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燃料循環活動;未經中國政府允許,不將中國供應的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或者任何複製品向申明的最終用戶以外的第三方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