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領導活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舉行 吳邦國主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立法強調“調解”作用 名稱改為調解仲裁立法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張曉松)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草案,在原來的法律名稱基礎上,增加了“調解”二字,並在法律中專門增加“調解”一章,以此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在本法中進一步強化調解,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的作用,並建議將本法的名稱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法律委員會經同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農業部研究,建議將本法的名稱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並專設“調解”一章,對調解作出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草案規定,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達成協定。

    草案強調,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我國全面清理現行法律 擬廢止8件修改59件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鄒聲文、周婷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署,有關方面對我國現行200多件法律進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義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開始審議的有關議案建議,廢止8件、修改59件141條法律。

    有關專家指出,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清理法律。“這種立法形式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也有利於法律的協調和完善。”

    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廢止的8件法律分別是: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發佈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22日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説明時指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立法工作成績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總體上是科學的、統一的、和諧的。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有些法律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盡一致、不夠銜接,有些操作性不強,需要在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李適時介紹,這次法律清理重點,放在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明顯不適應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之間明顯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上,主要解決法律中的“硬傷”。對明顯不適應現實要求,已基本不適用的法律予以廢止;對有些法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進行修改;對法律之間前後不一致、不銜接,並且適用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也難以解決的規定進行修改。

    我國駐外外交機構將實行館長負責制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組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關於建議提請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目前,我國派出駐外外交人員的單位有32家,今後還有可能繼續增加派出部門。駐外外交人員來自多個部門,增加了駐外外交機構管理的難度。為進一步發揮各內設機構和所有人員的作用,草案對此作出了規定。

    為加強對駐外外交機構館長的監督管理,草案還規定,館長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並按期回國述職。

  駐外外交人員結婚需經派出部門審查同意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結婚,應當將結婚對象情況及時報告派出部門,派出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結婚手續。離婚的,應當向派出部門報告。

    為解除駐外外交人員的家庭後顧之憂,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子女的權益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隨任,應當經派出部門批准。駐外外交人員配偶隨任期間,根據駐外外交人員的銜級和職務、任期年限和駐在國生活條件,享受規定的休假。

    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配偶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人員或者現役軍人的,隨任期間和結束隨任回國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原單位不得因其隨任將其開除、辭退或者收取補償金、管理費等費用。

    我國將設立七級外交銜級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為了將憲法規定的外交銜級制度具體化,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中對我國外交銜級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草案規定,設立大使銜、公使銜、參讚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共七級外交銜級。

    草案明確了外交銜級與外交職務、領事職務的基本對應關係;明確了外交銜級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草案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讚銜,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門批准、外交部部長授予;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派出部門根據駐外外交機構的意見批准和授予;三等秘書銜、隨員銜,派遣時由派出部門批准和授予,駐外工作期間由駐外外交機構批准和授予。

    我國立法明確駐外外交人員範圍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範圍。

    根據我國加入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對外交職員、領事官員、行政及技術職員的分類,以及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定義,草案將駐外外交人員的範圍適用明確為,在我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

    外交部的統計顯示,中國駐外外交人員由國內32個單位派出,派出人員約5000人,其中參讚(含)以上人員約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員約4000人。

    駐外外交人員作為公務員的組成部分,原則上應當適用公務員法,但是考慮到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義務權利與國內公務員有所不同。草案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

    駐外外交機構中的武官不屬於公務員的範圍,1990年中央軍委發佈的《駐外武官工作條例》,規範了對駐外武官的管理。因此,草案規定:駐外外交機構武官參照本法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由於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為了保證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作出了規定:

    ——駐外外交人員履行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貫徹執行外交方針政策,發展雙邊和多邊關係,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報告駐在國情況和有關地區、國際形勢,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等職責。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許可的、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不得擔任駐外外交人員。

    ——駐外外交人員應當履行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榮譽和尊嚴,遵守法律以及駐外外交機構的紀律和規章制度,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調遣,保守秘密等義務。

    ——駐外外交人員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在駐外工作期間不被辭退,以及法定的其他權利。

   我國修法明確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張宗堂)為適應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規範和加強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22日下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設了“監督管理”一章,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明確了國家保密局的規章制定權。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保密規章和國家保密技術標準。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保密技術防護和泄密案件查處工作,對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草案還規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機關、單位存在泄密隱患的,應當要求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對存在泄密隱患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對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的涉密人員,應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處分並調離涉密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嫌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並明確了相關的調查權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洩露國家秘密的案件中的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以及屬於何種密級進行鑒定。

    草案規定,機關、單位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不依法給予處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糾正,對拒不糾正的,提請其上一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擬修法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魏武)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

    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有的常委會委員、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除了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當賠償外,對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應給予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草案修改後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草案同時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此外,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部門還提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修改,草案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基於同一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修改保密法 打破密級“一定終身”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張宗堂)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完善了解密審查制度,打破密級的“一定終身”。

    定密隨意,解密不及時,國家秘密範圍過寬,這是多年來國家秘密確定體制的癥結。有關專家介紹,隨意定密導致缺少密級變更和解密機制,往往一密定終身,導致大量已無保密意義的涉密載體堆積,不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國家秘密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據此,草案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草案還明確,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對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保密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確定保密期限。

 四方面新問題推動修訂保守國家秘密法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衛敏麗)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信息化的發展和電子政務的建設與應用,保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促使我國對實施了20年的保守國家保密法作出修訂。

    受國務院委託,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22日下午就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作了具體説明:

    ──國家秘密存在的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國家秘密載體由紙介質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形式,亟須對現代通信和計算機網絡條件下存儲、處理和傳輸國家秘密的制度補充完善;

    ──保密工作的對象、領域和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一些經濟和社會組織進入涉密領域,涉密人員流動性增強、流向複雜,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對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制度做進一步完善;

    ──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

    ──現行保密法關於保密法律責任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需要。

我國擬立法加強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隋笑飛、魏武)根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關於要加強對賠償委員會監督的意見,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加強了對賠償委員會的監督。

    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草案同時規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依法作出決定。”

    草案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我國擬增加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崔清新)針對當前涉密信息系統頻繁泄密的嚴峻形勢,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22日下午表示,我國擬增加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

    他説,這些措施包括:

    ——將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實行分級保護。

    ——對涉密信息系統採取技術保護。修訂草案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

    ——對涉密信息系統中應當遵守的保密行為做了嚴格規範,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不得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

涉及國家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將實行保密資質管理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衛敏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對涉密企事業的保密資質作出規定,明確涉及國家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將實行保密資質管理制度。

    修訂草案規定,從業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具體包括: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單位;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的服務單位。

    草案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前款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具備保密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資質。

    草案還規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單位的資質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違規泄密 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將受處分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崔清新)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了單位違規泄密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危害國家秘密安全或者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的法律責任。規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未取得保密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擅自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經營活動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保密規定未造成洩露國家秘密的將被警告和罰款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崔清新)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泄密後果行為的法律責任。

    國家保密局局長夏勇説,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洩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洩露國家秘密的後果,而對於違反保密規定,尚未造成泄密後果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實踐中大量的嚴重威脅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不受追究。

    對此,對違反保密規定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草案明確規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涉及國家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將實行保密資質管理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王飛、衛敏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對涉密企事業的保密資質作出規定,明確涉及國家秘密的企事業單位將實行保密資質管理制度。

    草案規定,從業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保密資質,具體包括:國家秘密載體製作、複製、維修、銷毀單位;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活動的服務單位。

    草案規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前款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具備保密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資質。

    草案還規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産單位的資質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國立法建立國家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為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對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福利制度做出規定,明確實行職銜與級別相結合的駐外工資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和生活待遇。駐外外交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安全保障。駐外外交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中國首次立法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22日首次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是規範駐外外交人員銜級和管理制度的專門性法律。這是中國首次通過立法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

    草案規定,為了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駐外外交人員隊伍,保證駐外外交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法。

    草案共10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駐外外交人員銜級和職務;駐外外交機構的館長;駐外外交人員的派遣、召回和調回;考核、培訓和交流;獎勵和懲戒;工資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認為,在中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對國際事務的參與日益深入的新形勢下,制定一部駐外外交人員法是十分必要的。

    外交部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同世界上171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設立大使館163個(除索馬裏未設館外,另有駐6個國家大使由我駐鄰近國家大使兼任),在40多個國家設有總領館68個,並在十多個國際組織派駐了代表機構。各類駐外外交機構共250多個。

    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説:“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國際地位穩步提升,駐外外交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同時,王光亞表示,在中國駐外外交人員管理過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憲法明確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外交人員銜級的制度,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落實;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任務、管理制度等與國內公務員有所不同,需要在公務員法的基礎上通過專門立法加以規範;駐外外交人員工資福利待遇,配偶和子女的權益等方面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規範駐外外交人員管理的法律。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駐外行政編制,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本法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大使館、總領事館、領事館,以及常駐聯合國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代表處等外交代表機構。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相關鏈結
· 吳邦國會見格林納達總理托馬斯
· 吳邦國18日在人民大會堂會見格林納達總理托馬斯
· 吳邦國與太平洋島國議會代表團舉行會談
· 吳邦國在人民大會堂與太平洋島國議會代表團會談
· 吳邦國主持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委員長會議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委員長會議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