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東亞峰會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新華社記者王雪梅)東亞峰會的概念最早是由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于2000年提出的,而東盟也早在1995年就決定在舉辦每年一次的首腦會議時,歡迎其它亞洲國家的首腦參加。1997年年底,東盟與中日韓三國“10+3”合作機制正式啟動。2001年,參加“10+3”會議的東亞13國26位專家組成的“東亞展望小組”提出了建立“東亞共同體”的報告,為東亞地區合作提出了發展藍圖。2004年,在老撾首都萬象舉行的第八次“10+3”領導人會議決定,2005年在吉隆坡召開首屆東亞峰會。
在東盟的推動下,首屆東亞峰會于2005年12月14日在吉隆坡舉行,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6國的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與會。與會領導人提出了17項具體領域合作倡議,簽署了《東亞峰會吉隆坡宣言》。第二屆峰會于2007年1月在菲律賓宿務舉行,與會領導人簽署了《東亞能源安全宿務宣言》,提出了東亞地區能源合作的具體目標和措施。第三屆峰會于同年11月在新加坡舉行,與會領導人簽署了《氣候變化、能源和環境新加坡宣言》。
東亞峰會作為東亞地區一個新的合作形式,致力於推動東亞一體化進程、實現東亞共同體目標。峰會為年度領導人會議機制,由當年的東盟輪值主席國主辦,峰會議題由所有參與國共同審議。東亞峰會目前有16個參與國,即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和新西蘭6國,因此峰會也被稱為“10+6”峰會。
目前,峰會已初步形成經貿、能源、環境部長的定期會晤機制,但仍主要通過外長工作午餐會或非正式磋商以及高官特別磋商,就峰會後續行動以及未來發展方向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