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將對各類工業園區在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整治化工、冶煉、印染、造紙、製革、釀造和廢舊物資加工等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的排污問題。
堅決糾正工業園區建設、管理過程中,降低環境保護準入門檻、阻撓干擾環保部門現場執法檢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費等一系列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工業園區內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産的企業,一律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産;對建有污水處理廠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園區內的企業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限産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産整治或依法關閉。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工業園區內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對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轉、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屬於違反國家産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和設備,一律按規定淘汰;對私設排污管線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産整治;對未按規定安裝在線污染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工業污染源,以及未按規定設立排污口標識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和屢查屢犯或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同時依法追究企業責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對達標無望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徹底關閉。(環保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