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莆市公[2012]第19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閩政地[2012]393號文批准徵收集體所有土地1.5公頃,現將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莆田後海風電場二期建設用地。
二、徵收土地位置:
該項目位於埭頭鎮、後溫村、潘宅村、汀岐村、埭新社區,東嶠鎮上塘村。具體位置範圍見本公告附圖。
三、被徵收土地村(組)及面積:
埭頭鎮水田0.0619公頃、旱地0.0847公頃、其他農用地0.5044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0.0365公頃,後溫村旱地0.3122公頃、其他農用地0.1253公頃,潘宅村其他農用地0.125公頃,汀岐村其他農用地0.0625公頃,埭新社區其他農用地0.125公頃;東嶠鎮上塘村旱地0.0625公頃,合計徵收集體所有土地1.5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勞力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二)地上物補償標準:參照《莆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莆田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011]27號)執行。
五、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貨幣安置
六、被徵收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