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委員長會議8月15日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進一步加強法規的備案審查工作。此舉將有助於加強人大立法監督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修改後的這一工作程序把被動審查與主動審查相結合,開展適度的主動審查,規定了專門委員會可以對備案的法規有選擇地進行主動審查的程序。按照這一規定,專門委員會對備案的法規認為需要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報告,經常委會辦公廳、法工委研究,報秘書長同意後,進行審查。
為確保備案審查的嚴肅性和準確性,修改後的程序規定,專門委員會會議對法規進行審查後,由法律委員會進一步確認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是否相抵觸。按照這一規定,專門委員會會議審查後,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常委會辦公廳。常委會辦公廳經商法律委員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不抵觸的,由常委會辦公廳存檔;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報秘書長同意後,由專門委員會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立法法,這一工作程序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在公佈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根據立法法,這一程序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委會辦公廳先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專門委員會一般應在收到秘書長批轉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或專門委員會書面報告後的3個月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根據立法法,這一程序還規定,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法規審查工作結束後,常委會辦公廳可以根據需要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提出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