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24日起,如果由於管轄地人民檢察院不負責任對待群眾控告、申訴,引起群眾越級上訪的,相關責任檢察院、檢察部門和檢察官將受到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組織、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7月24日發佈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中的明確規定。
這個實施辦法在有關獎懲條款中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凡是對管轄內的控告、申訴不予辦理,或者不負責任,辦理不當,引發重復來信、越級上訪、久訴不息等情況,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首辦責任單位、部門和個人的失職責任,包括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為指導和規範全國檢察機關正確執行首辦責任制而發佈的實施辦法,共分14條,按照首辦責任制度的目的、原則、職責、分工、管理和獎懲等方面,逐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首次正式規範提出了首辦責任制的概念——“首辦責任制,是人民檢察院對本院管轄的控告、申訴,按照內部業務分工,明確責任,及時辦理,將控告、申訴解決在首次辦理環節的責任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首辦責任制是檢察機關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過程中,為了更好地為人民群眾辦實事,減少和避免群眾越級上訪、重復申訴,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從根本上扭轉控告、申訴中越是上級檢察院受理案件越多的“倒三角”現象而提出的一項新的工作機制。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大力推廣首辦責任制。
首辦責任制在全國檢察院經過兩年多的實踐後,已經初步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首辦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的制定和下發,標誌著首辦責任制有了一個具有較強操作性的統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