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于1996年1月29日發佈,1996年4月1日起實施,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進行了修改並重新發佈。主要規定了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産:(一)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二)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四)特別提款權;(五)其他外匯資産。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2003年,外匯管理系統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努力完成年初工作會議的各項計劃和安排,取得了顯著成績。概括起來,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繼續完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推進貿易便利化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準確性、及時性;規範全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擴大結算及核銷的幣種範圍,引導邊貿結算進入銀行體系;進一步取消部分進口備案類別,提高憑保函辦理的預付貨款項下購付匯限額,便利企業經營。
放寬部分外匯賬戶限額和外匯資金運用限制,進一步擴大企業外匯收支的自主性允許國際承包工程等特殊企業全額保留外匯。制定提高企業外匯賬戶限額的新方案,在2004年一季度出臺。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集中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進行非貿易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幫助跨國公司解決由於境外代墊或分攤産生的非貿易費用支付問題。個案批准三家跨國企業對外委託貸款,累計達4.2億美元。
規範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切實滿足個人經常項目合理用匯需求提高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出境購匯指導性限額和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擴大供匯範圍,允許外幣信用卡境外消費後購匯償還,規範外幣代兌機構管理。研究起草了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的政策措施,2004年推出。
繼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推動實施“走出去”戰略簡化境外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查手續,取消外匯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主體繳納匯回利潤保證金的要求,並清退已繳利潤保證金。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由原來的6個省(市),增加到14個省(市),試點地區境外投資購匯總額度達19億美元。自11月起,允許試點地區投資主體經核準後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
有選擇分步驟地開放證券投資,拓寬資金流出流入渠道規範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QFII)的外匯管理操作,密切跟蹤,及時調控。到2003年底,會同證監會共批准境內11家商業銀行為託管人,批准10家境外機構投資額度共17億美元,到2004年1月31日累計匯入金額14.6億美元。繼續深化對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QDII)的研究,重點探索了社保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對外證券投資,以及引進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等問題。
開展收匯、結匯專項大檢查,進一步整頓規範外匯市場秩序首次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對外匯指定銀行收匯、結匯業務合規性的專項檢查,及時處理了違規操作,對投機性資金起到了威懾作用。通過檢查,為全面掌握外匯資金流入的真實情況,完善相關管理政策提供了依據。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初步建立了外匯領域反洗錢工作機制。與公安等部門聯合,查處了一批大案要案,在重點地區開展了集中整治行動,搗毀有組織的“地下錢莊”和外匯黑窩點,嚴厲打擊了非法外匯交易活動。
改進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監測預警體系,積極培育銀行間外匯市場縮短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開展國際收支申報核查。正式運行國際收支風險預警系統,按季對中國國際收支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銀行和業務範圍,延長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允許雙向交易。正式編制人民幣多邊和雙邊匯率指數,建立出口換匯成本監測制度,規範和完善邊貿和外匯黑市監測,進一步健全匯率調控機制。
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經受了考驗,取得了較好的成績2003年國際債券市場利率走低且波動劇烈,美元大幅貶值,而央行購匯逐月增加,儲備經營壓力顯著增大。對此,國家外管局嚴格執行授權,按投資基準採取積極的經營措施。適時提出優化儲備貨幣結構方案,拓展投資領域,加大投資分散力度。以投資基準管理為核心,完善決策體系。健全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落實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設災難備份系統,提高信息化水平,為儲備經營提供各種強有力的保障。2003年,儲備經營收益超過了國務院和人民銀行批准的考核指標,儲備資産保持了安全、優質和充分的流動性。
支持香港銀行試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引導在港人民幣有序回流從2001年開始,就進行有關調研、論證和準備工作。經國務院批准,2003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從2004年起為在香港辦理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銀行卡和匯款業務的有關銀行提供清算安排。這對於便利兩地經貿和人員往來,促進經濟相互融合,引導人民幣有序回流,維護香港金融的繁榮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受到香港各界普遍歡迎。
順利完成外匯儲備向試點銀行的注資工作,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試點創造有利條件國務院決定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試點,並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為其補充資本金。2003年底,通過資産劃撥、一次到位的辦法,完成了向兩家試點銀行的注資,對儲備經營及國內外金融市場都沒有造成任何負面影響。由於前期準備充分,宣傳到位,各界反映總體積極。兩家試點銀行在國家注資後,全面啟動了財務重組和內部改革,機制轉換的步伐明顯加快。
2003年中國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繼續呈現凈流入態勢。國際收支經常項目順差459億美元,增長30%;資本和金融項目順差527億元,增長63%;凈誤差與遺漏在貸方,為184億美元,佔國際收支口徑貨物貿易總額的2.21%。全年銀行結售匯順差1000多億美元,比上年幾乎翻了一番。到2003年底,外匯儲備餘額4033億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68億美元,是中國外匯儲備增加最多的一年。如果把向試點銀行注資的因素考慮進來,2003年外匯儲備增加將更多。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2003年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平均為1比8.2770,與上年基本持平。但因美元在國際市場上走軟,人民幣對主要貿易夥伴的平均匯率比2002年末下浮了5.9%,比2001年末下浮了12.2%。
2006年4月,為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支持貿易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培育外匯市場,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發佈公告調整六項外匯管理政策。
具體政策調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業開立、變更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事前審批調整為由銀行按外匯管理要求和商業慣例直接辦理,並向外匯局備案。提高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允許有真實交易背景需對外支付的企業提前購匯。
二、簡化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並放寬審核權限。
三、進一步簡化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手續,提高購匯限額,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在額度之內,個人憑真實身份證明在銀行辦理購匯並申報用途;銀行對超過額度部分的個人購匯在審核相關憑證後按實際需求供匯。
四、拓展境內銀行代客外匯境外理財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産品。
五、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六、拓展保險機構境外證券投資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産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産的一定比例控制。
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同時,密切跟蹤分析國際收支形勢,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切實防範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