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它負責管理司法行政和法律規定的司法工作。
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體系中,司法部對全國司法行政機關實行領導,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受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同時也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任務有:
1、 管理勞改、勞教工作。
組織、領導勞改、勞教工作,確定監獄、勞教場所的設置、分佈和犯人、勞教人員的安置;指導、督促和檢查監獄和勞教場所,正確貫徹執行勞改和勞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或者審定勞改和勞教工作的重大決定;制定和審查勞改和勞教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監獄和勞教場所不斷改善和改革管教制度,提高改造水平;總結和推廣勞改和勞教工作的先進經驗,對監獄和勞教場所發生的重大事件進行檢查和處理,對違法亂紀的管教幹部予以紀律處分;管理勞改和勞教單位的幹部,進行考察、培訓和任用,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2、 管理律師工作
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審查律師協會章程,負責律師資格的報考,考試工作;授予律師資格和批准律師執業證書;決定律師事務所的設置和律師隊伍的發展;制定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對律師違紀進行處罰,取消嚴重不稱職律師的資格;制定律師收費的具體辦法;總結和推廣律師工作的先進經驗,制定律師工作發展規劃。
3、 管理公證工作
領導公證處工作,確定公證處的設置、公證人員的編制、機構和考核制度,任免公證處的正副主任;監督公證處的收費標準和財務支付,對公證人員進行紀律檢查;總結和推廣公證工作的先進經驗。
4、 管理司法幹部培訓
確定司法幹部培訓工作的方針,制定培訓工作計劃;指導政法幹部學校的工作,培養師資,編寫教材;總結推廣幹部培訓工作的經驗。
5、 管理法學教育工作
確定法學教育的方向,制定法學教育的發展規劃,協調全國法學教育,協同國家教委指導全國法學教育;管理部屬政法院校領導幹部的任免和考核,督促和檢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審批基建計劃和重大財務開支,負責專業設置,招生和畢業生分配計劃;組織編寫全國法學教材。
6、 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
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調查研究民間糾紛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糾紛的辦法,有針對性地進行政策,法律和道德的宣傳教育;總結推廣調解工作的先進經驗。
7、 負責組織法制宣傳工作
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幹部和群眾的法制教育,在各類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課,出版法制報刊和法律書籍,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識。
8、 負責司法外事工作
司法部統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外事活動 。確定司法外事工作的方向,活動範圍和方式,並對外事工作作出具體安排;派代表團出國考察和出席國際會議,組織接待外賓,宣傳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開展國際司法協助業務活動 。
9、 開展司法行政理論研究與法制工作。
確定司法行政系統的研究機構和任務;草擬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章制度;對有關司法行政建設方面的問題,犯罪問題,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調查研究工作。(魯春雅 張麗娟編寫 夏勇審校)